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士學位按農學、工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等學科的門類授予。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士學位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教務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繼續教育學院院長和教務處主管學士學位工作的副處長兼任。
第四條 學院一級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或學院院長兼任,分委員會委員原則上由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專兼職教師擔任,經各學院提名,報請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
第五條 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1.審議批準學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
2.根據本授予辦法,對學位辦公室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最終決定授予或撤銷授予學士學位。
3.研究和處理授予學士學位工作中的争議問題和其他事宜。
第六條 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1.審查本院本科畢業生學業成績和畢業生鑒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和意見,報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2.提出本院拟授予學士學位或撤銷已授學士學位的意見,報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七條 校學士學位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拟訂學校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辦法,經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後組織實施,并報送國務院學位辦、吉林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2.根據本授予辦法的規定,對授予學士學位者進行審核,并送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二章 學士學位評定條件
第八條 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内,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學分和達到規定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的本科生,達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學士學位:
1. 擁護中國共産黨,擁護社會主義,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優良。
2.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
3.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達到合格标準,具有從事本專業相關領域應用科學研究或擔任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4.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最低總學分,平均學分績點在2.0(含)以上。
5.有健康的體魄,能承擔本專業範圍内應從事的各項工作任務。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者,必須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達到合格标準,并通過省教育廳組織的外語統一考試。
第九條 具有下列任何一項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違反或觸犯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法律制裁和處分者。
2.雖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最低總學分,但平均學分績點在2.0以下者;全學程重修課程累計8門及以上者。
3.在校學習期間因學術不端、考試作弊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或受紀律處分留校察看者;黨團員受過黨、團内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4.學士學位論文未能一次通過者。
第十條 因第九條第3款而不能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畢業前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向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1.獲得省級相關專業學科競賽類一等獎或國家級各種榮譽和獎勵。
2.考取研究生,并有相關學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
3.應征入伍,并有部隊出示的證明材料及士兵證、軍官證等。
4.見義勇為,并有縣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見義勇為證書。
因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學生,之前所獲各種榮譽及獎勵不作為申請學士學位的條件。
第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學校應撤銷其已獲得的學士學位:
1.在招生錄取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各類考核成績的。
3.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存在各類嚴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
4.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5.在學期間或申請學位過程中,存在其他舞弊作僞行為的。
第三章 學士學位補授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上屆畢業生可在畢業後一年内申請學士學位補授:
1.因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而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應征入伍、考取研究生的,能提供有效的紙質證明材料,可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2.因平均學分績點不足2.0而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必須在1年内重修學分績點低的課程,達到學校學士學位學分績點标準。
3.因學士學位論文未一次通過而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須在省級及以上刊物獨立發表與本專業有關論文一篇。
第四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1.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審核本院畢業生政治思想表現、學業成績和畢業鑒定材料,提出各專業“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并将有關材料提交給校學士學位辦公室複核。
2.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确定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3.學士學位辦公室根據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确定的名單,報省學士學位辦公室審批并公示無異議後,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補授程序:
1.符合補授條件的畢業生,可在畢業後一年内,向學士學位評定分委會提交個人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學位辦公室審核合格後提交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2.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省學士學位辦公室審批并公示無異議後,學校補授學士學位證書,獲學士學位證書時間以省學士學位辦公室審批之日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要堅持标準,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士學位申請或審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并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細則修改權、解釋權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細則适用于學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本科生,自2021級本科生起施行(成人教育本科生參照實行)。